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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資訊服務委外管理實務(二)

摘要

  • 文章編號:20050203
  • 投稿日期:2005/01/25
  • 作者:周吉娜
  • 備註:

撰寫『徵求建議書說明文件

在第四期中已經提到『什麼是校園資訊服務』、『為什麼需要委外』、『委外的管理系統』、『採購作業流程』、『招標方式 』、『計價的方法』等的主題,接下來以某校所需的T-Kool系統委外案的實例來探討委外案的需求文件(Requirment for Proposal,簡稱 RFP)的準備工作。

這項T-Kool系統委外案並不是一項重大設備汰舊換新的『整體委外服務之招標』,所以根據『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下稱為本法)引用『非整體委外服務之招標』模式。

本法

第五條,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1. 服務之項目及工作範圍。
  2. 廠商所應具備之電腦軟硬體、通信設施、資訊人力、經驗或實績等資格或資源及應檢附之文件。
  3. 機關現有資訊作業環境及相關電腦軟硬體或通信設施。
  4. 工作時程。
  5. 涉及材料、設備或成品之供應者,其規格。
  6. 驗收項目及標準。
  7. 計價及付款方式。
  8. 廠商應提出資訊服務建議書之內容。如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數量、價格、計畫內容、章節次序或頁數限制等。
  9.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10. 廠商於評選時須提出簡報者,其進行方式。
  11. 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選方式。
  12. 與評選優勝廠商議價及決標原則。
  13. 其他必要事項。

除了參照法條撰寫『專案說明書』外,尚需撰寫『使用案例清單』,以便承包廠商撰寫主要使用案例,作為系統功能的研發方向。加上『勞務委任契約書』以及 其他所需附件,就是所謂的RFP『徵求建議書說明文件』。

公告與評審作業

根據『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下稱為本法)

第七條 第五條第十一款評審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1. 廠商所具備或提供之電腦軟硬體、通信設施、資訊人力、經驗或實績等資源或資格。
  2. 廠商之專業技術能力。
  3. 廠商之品質保證能力。
  4. 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
  5. 廠商之資訊安全及機密維護能力。
  6. 如期履約能力。
  7. 廠商之支援及維護能力。
  8. 價格。
  9. 教育訓練之提供。
  10. 計畫執行方式。
  11. 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12. 其他必要事項。

第九條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資訊服務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

第十條 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前項評選作業,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審標方式有兩段標審查與三段標審查,以下提供流程圖來自海洋大學網站所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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