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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資訊服務委外管理實務(一)


摘要

  • 文章編號:20051103
  • 投稿日期:2004/12/25
  • 作者:周吉娜
  • 備註:

什麼是校園資訊服務

所謂『校園資訊服務』,根據『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下稱為本法)

第三條 本法第廿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資訊服務』,指提供與電腦軟體或硬體有關之服務;包括整體規劃、系統整合、系統稽核、系統管理、網路管理、軟體開發、軟體 驗證、軟體維護、硬體維護、硬體操作、機房設施管理、備援服務、網路服務、顧問諮詢、資料庫建置、資料處理、資料登錄或訓練推廣等服務。

第四條 機關辦理重大新興資訊業務或重大設備汰舊換新,得以整體委外服務方式,委託廠商提供電腦軟硬體、通信設施、人力及技術等之整體性資訊服務。

為什麼需要委外

以往大部分學校有資訊中心的編制,以從事研發與系統維護的任務,但是目前政府積極推動落實高級中學法組織規程。配合國家政策縮編資訊專業人員的情況下,也就必須將各項資訊發展計畫委外建置及維護,也只有委外才能滿足廣泛校園資訊服務的需求。

資訊服務委外的管理系統

為達到有效地進行學校資訊服務委外專案之履約管理,以達到確保品質、掌握時程與控制成本之目標,某學校正以建教合作的方式進行研發『資訊服務委外管 理資訊系統』。此系統包括有:人力資源管理子系統、採購流程管理子系統、工作項目管理子系統、時程管理子系統、品質管理子系統、成本管理子系統等六個子系 統。

採購作業流程

機關學校的採購流程依需要各有不同,提供一個範例參考(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網站資料)


招標方式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二章招標:

第十八條 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第十九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

但是依規定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仍 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也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選擇性招標時,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

計價的方法

根據本法

第十三條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資訊服務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及工作期限,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

一、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二、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依前項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契約未規定者,不得另為任何給付。

第十四條 總包價或單價計算法,適用於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服務費用之總價可以正確估計或可按服務項目之單價計算其總價者。

第十五條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適用於工作範圍小,或工作範圍及內容無法明確界定,致總費用難以正確估計者。 前項服務費用,薪資之計算得為下列方式之一;薪資以外之其他費用,可另行計算給付。

  1. 採按月計酬法者,每月薪資可按契約所載工作人員月薪計算。
  2. 採按日計酬法者,每日薪資可按契約所載工作人員日薪計算。
  3. 採按時計酬法者,每時薪資可按契約所載工作人員時薪計算。

第十六條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適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件。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包括多款的費用,範圍較廣不在本文中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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