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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應用系統標準-資訊契約服務模型(一)

摘要

  • 文章編號:20051104
  • 投稿日期:2004/12/25
  • 作者:尤黎明
  • 備註:

劇中人

  1. 見鬼中學、北夷女:是私立中學。
  2. 方承世:是數學老師。
  3. 賈任珍、程杜菜:是北夷女同學。
  4. 賈霸:是賈任珍的爸爸。
  5. 達卜鐵:是線上家教聯盟。
  6. 寶正慧、仲綁手:是數位教材公司。
  7. 抺泥烤、世題多、南部島:是數位題庫公司。
  8. Forever PDA:是線上個人終身數位助理公司。

前情摘要:

  1. 方承世老師這學期剛到北夷女任教,是賈任珍和程杜菜班上的數學老師。方老師是Forever PDA公司的會員。方老師前五年在見鬼中學任教時,所編輯的數位講義就託管在那兒。
  2. 寶正慧、仲綁手兩家公司和北夷女訂有契約,對北夷女的老師提供線上輔助教材的服務,對北夷女的學生提供線上學習的服務。
  3. 抺泥烤、世題多、南部島三家公司和北夷女訂有契約,對北夷女的老師提供試題的服務,對北夷女的學生提供線上測驗及學習診斷的服務。

第一幕 方老師出考卷 (本期放映,請看內文…) 第二幕 程肚菜同學上網測驗及診斷 (近期放映,敬請期待…) 第三幕 方承式老師指派程肚菜同學做作業 (近期放映,敬請期待…) 第四幕 賈霸請達卜鐵為女兒賈任珍補習 (近期放映,敬請期待…) 第五幕 方承世老師為寶正慧公司編輯數位教材 (近期放映,敬請期待…)


第一幕:月考前幾天,方承世老師正忙著出考卷,他透過個人電腦中Forever PDA所提供的登入軟體,稱為FPDA,登入Forever PDA網站。Forever PDA的個人資訊服務項目立即顯示在螢幕上;同時透過數位認證的機制,Forever PDA伺服端軟體自動替方老師登入北夷女的校園資訊服務系統。現在,方老師電腦的畫面上,有方老師個人的行事曆,個人股票最新資訊,還有北夷女提供的教師 資訊服務選項,包括『線上輔助編輯試卷』這一項。

方老師點選了『線上輔助編輯試卷』,FPDA立即啟動『線上輔助編輯試卷』用戶端軟體,秀出編輯試卷的畫面。方老師填送了一些出題條件後, 北夷女的校園資訊服務系統透過數位認證的機制,自動從抺泥烤、世題多、南部島三家公司的題庫系統中選出完全合乎或部分合乎出題條件的題目,透過『線上輔助 編輯試卷』用戶端軟體一併顯示,供方老師選擇。方老師移動鼠標,將所選的題目拖拉到『線上輔助編輯試卷』用戶端軟體的『購物車』上。

方老師重複操作了幾次,從三家題庫中選擇了其他的題目,後來又從他以前所託管在Forever PDA的個人題目集中選出幾題加入『購物車』。方老師完成配題及配分後,就將『購物車』傳給北夷女教務處付印,因為月考的考試方式還是用紙本的。

雖然方承世老師從題目的屬性中看到了題目的來源欄位指示著有三家題庫公司分別即時提供了一些題目,但他在操作過程中總感覺上好像那些題目都是由北夷女的單一題庫所出的。他慶幸不必一一登入三家題庫公司的網站,去找出合乎條件的題目。

方老師對這一個從Forever PDA免費下載使用的『線上輔助編輯試卷』軟體也覺得蠻奇妙的。它並非屬於任一家題庫公司的獨門軟體,而是由某一個大學的研究生在某個研究計畫中所撰寫 的,它根據題目的格式標準來設計,因此可以將任何一家公司按照標準格式所編輯的題目『播放』出來。Forever PDA付錢買下『線上輔助編輯試卷』的版權,來服務會員。

從以上劇情,我們可以瞭解應用系統整合的幾個重要目標:1. 單一登入所需的應用系統,就如方承世老師只登入FPDA就可以進入Forever PDA網站,北夷女的校園資訊系,以及三家公司的題庫系統。2. 應用系統間可互相引用所需資料,就如方老師從FPDA透過北夷女的校園資訊系統,取得三家公司題庫系統的題目。3. 應用系統間可互相引用所需功能,就如方老師可以將『線上輔助編輯試卷』軟體的『購物車』送給北夷女的校園資訊系統的列印試題的功能,等候列印。4. 應用系統可做為數位資訊契約之履行工具,就如三家公司的題庫系統『給付』了由北夷女『轉介』的方老師的檢索題庫的『請求』。『請求』是權利,『給付』是義 務,而『接受轉介』又是權利義務的一種約定。

至此,我們可以試著勾勒資訊契約服務的模型的幾點性質:

第一點 校園應用系統之使用者及利害關係人有:學校、教師、學生、家長、及廠商…等,稱為當事人。

第二點 當事人之間的某些契約,可能明示或默示某些資訊之權利與義務,是當事人原契約的一部份,稱為資訊契約。

第三點 當事人對資訊契約之履行,可能經由應用系統來實施資訊之請求、給付與受領,這些功能統稱為資訊契約服務。

第四點 資訊契約服務及資訊的權利與義務,都應適當地加以組織,清晰地互相對應,以利識別與管理。

第五點 每一個當事人的每一個資訊契約都應有一個可唯一識別的機制,做為單一登入的憑藉。

第六點 資訊契約服務應可實作資訊契約內容的各種可能情境,例如資訊權利之轉介,或資訊權利之代理。

第七點 資訊契約服務介面應能紀錄,並追蹤資訊之請求、給付與受領,並應具互相對帳的功能,以協助查驗資訊契約是否被適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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